发布时间:2025-02-01 00:04:36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需按所在地规定计税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 若开发项目位于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城区和郊区,最低计税毛利率为15%。
2. 若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最低计税毛利率为10%。
3. 若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最低计税毛利率为5%。
4. 对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最低计税毛利率为3%。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征方式为:预售收入乘以相应计税毛利率,再乘以企业所得税率25%。
以上规定旨在合理分配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在地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