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0 20:56:46
二胎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开放的,具体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2、二胎政策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