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0 21:13:35
1. 基坑边缘的防护设施应使用钢管构建,并采取双层护栏设计:底层护栏高度宜为0.5米,上层护栏高度宜为1.1米。立柱应打入地面至少50至70厘米,立柱顶部至地面高度不应少于1.2米,且每隔2米设置一根立柱。立柱与基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2. 钢管应涂上黄黑相间的防锈漆以增强警示效果。在防护栏杆内侧应密挂目安全网,外侧应安装高度为20厘米的踢脚板,并附挂“当心坠落”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3. 基坑的排水措施应在防护栏杆外侧设置排水沟,并实施有组织的排水方式。
4. 建议采用全封闭式防护栏杆,使用钢管搭设。
5. 立柱打入地面的深度应至少为50至70厘米,且立柱与基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6. 水平方向的钢管应采用双层护栏设计,底层护栏高度宜为0.5米,上层护栏高度宜为1.1米,立柱钢管的间距不应超过2米。
7. 所有钢管和踢脚板表面应涂刷黄黑相间的警示色油漆。栏杆的警示色油漆尺寸应符合规定(详见示意图),且此标准应适用于临边洞口防护栏杆、安全围挡、脚手架剪刀撑等钢管表面的警示色油漆尺寸。
8. 基坑的排水措施是在防护栏杆外侧设置排水沟,并采取有组织的排水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经费应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根据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相邻、相近、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