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7 13:45:48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于交易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住房市场的公平与秩序。其中,第二十九条指出,要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其次,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最后,需补交保障面积的增值收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具体而言,保障面积的增值收益计算方式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准成本价格与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政府投资比例。对于保障面积以外部分的房款,若已按市场价交纳,则不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分摊占地面积缴纳,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土地基准地价的40%。
第三十条规定,当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上市年限后,产权人可以补交相关费用,获得普通商品房的所有权证和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卖、兑换、赠与或作价入股,但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政府可按照原价格回购,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若未按上市交易规定补交费用,不得出租经营。
第三十二条指出,处分经济适用住房时,需先补交相关费用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继承、离婚等特殊原因进行权属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房屋权属性质和限制上市起始日期不变。
第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政府免收的每平方米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计算方法,即由建设单位计算,经价格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经济适用住房的准成本价格,为平均售价与每平方米政府投入资金之和,其中政府投入资金即为政府减免费用。政府投资比例为政府投入资金与准成本价格之比,而个人投资比例则是平均售价与准成本价格之比。
最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销售前需将平均售价、政府减免费用、政府及个人投资比例等信息分别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报告并建档管理。收回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以及保障面积以外部分的售房款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应上交本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