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0 21:00:05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部分组成。
土地补偿费,通常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为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根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每名农业人口的补助费,一般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最高补助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青苗补偿标准,对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若能收获,则不予补偿。对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若无法移植则必须砍伐,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其他附着物补偿,如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应与相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对于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相关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详细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金额,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若补偿费用尚不足以维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自2024年3月26日起,《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