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1 04:06:46
正式开始供热:2022年11月1日。供热系统进行冷态试运行: 2022年10月20日至24日。供热系统进行热态试运行: 2022年10月25日至31日
沈阳各区县市供热管理部门咨询服务电话:
和平区:83303030
沈河区:24842123
铁西区:25643555
皇姑区:86237995
大东区:24311965
浑南区:23770024
沈北新区:89863084
于洪区:85833821
苏家屯区:89131401
经济技术开发区:25373121
新民市:62378522
辽中区:87807007
康平县:87322002
法库县:87115857
缴纳采暖费是按房证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
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保持原有房屋设计及建筑结构不变的前提下,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的部位,如阁楼、地下室等,其中有供热设施的计入收费面积,没有供热设施的不计入收费面积。
二是用热户擅自改变房屋设计及建筑结构并且扩大供热面积的行为属于违规用热行为,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热户不得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所以,用热户在扩大供热面积前,应当到供热单位补签供热协议。
用热户扩大的供热面积应按照以下原则交纳采暖费:
扩大面积的部位属于独立封闭空间(扩大面积的部位与室内房间相对独立,中间有固定的墙体和门、窗相隔),内部有供热设施的计入收费面积,没有供热设施的不计入收费面积;
扩大面积的部位属于非独立封闭空间(扩大面积的部位与室内房间相互连通,中间没有固定的墙体或门、窗相隔),由于热的传导性,扩大面积的部位与室内房间的供热设施是共用的。
因此,与客厅、厨房或房间打通的阳台、飘窗等,无论其中有无供热设施,都应计入收费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