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8 07:00:25
为了强化社会信用体系,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并促进苏州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有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尽管已被吊销或注销,但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管理都将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中定义的企业信用信息,涵盖了国家机关如工商、税务、社保、质监、药品监管等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企业信用记录,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信用的各类信息。这些企业指的是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如公安、物价、房管等,而有关单位则指由法律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明确了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管理机构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指导、组织和协调职责,而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则负责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管理工作,以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
第六条强调,通过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汇集、整合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为行政管理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方便查询。
第七条强调,处理企业信用信息时,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同时必须保护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