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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  则

发布时间:2025-01-19 11:16:09

在苏州市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对于违规行为有着严格的惩处措施。

首先,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若在申报信用信息时弄虚作假,导致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信用信息中心将记录此类行为并将其纳入提示或警示信息中,以此警示其他企业。

其次,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息提供单位的法律责任。如果他们未能按时提供或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或因工作疏忽提供错误信息,造成当事人直接损害,信息管理机构会提请相关部门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依法行政处分。

再者,第三十五条规定信用信息中心在信息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差错或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时,也将由信息管理机构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最后,第三十六条规定,信息管理机构、信用信息中心和信息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面临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法律,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市场秩序,对违规行为进行有力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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