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04:50:23
以下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普通住宅"项目计税毛利率所得税预征操作的案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季度,公司发生期间费用15万元,预售收入200万元,预收账款200万元。期间费用总计15万元,加上营业税金及附加10.8万元(200万元*5.4%),土地增值税1万元(200万元*0.5%),预征所得税计算显示应纳税所得额为-6.8万元,因此无需缴纳所得税。
第二季度,期间费用增加到8万元,累计费用23万元。累计营业税金及附加32.4万元(600万元*5.4%),土地增值税3万元(600万元*0.5%)。预征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万元,所得税为0.528万元。
第三季度,期间费用17万元,累计40万元。累计营业税金及附加58.32万元,土地增值税5.4万元。预征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28万元,当季所得税为0.884万元。
第四季度,10月份产品完工后,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预售收入调整为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得知,预售收入对应的计税成本为630万元,实际销售收入毛利为450万元,而预售收入计税毛利为108万元。剩余4000平米全部售完,实现销售720万元,期间费用30万元,销售成本为420万元。公司需补交土地增值税113.19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459.93万元,应交所得税151.78万元,补交所得税150.36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必须正确结转预售收入,避免提前结转导致成本无法计算,影响税款征收。预缴所得税时,企业需要详细记录,以防止完工项目与未完工项目混淆,确保所得税的准确计算。
扩展资料
计税毛利=营业收入-计税成本;计税毛利率=计税毛利/预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