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3 09:14:19
1.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如下:
2.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3.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将考虑以下因素:
- 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和征收(收购)户数,这两项因素的权重分别为30%和70%。
- 财政困难程度,将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4.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 = 〔(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 × 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 ∑(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 × 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 相应权重〕 × 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5. 公式中的“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和“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分别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的面积和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面积和户数。
6. 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