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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接收器相关法规

发布时间:2025-02-01 02:42:21

在呼和浩特市,未经官方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接收设备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根据1993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及随后的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管理规定。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都不允许私自生产、销售或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对于违规行为,一旦被发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有权没收相关设备,个人可能会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而单位则可能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要彻底解决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的问题,关键在于全面加强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监管,确保每一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正常的卫星信号接收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卫星电视接收器俗称“锅”,是一种能够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装置。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近日,记者在首府多个小区内看到,一度因有线电视普及而冷清的“锅”市场,又在首府热卖起来,贩卖者打出新卖点:安装“锅”能收看到境外成人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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