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9 09:47: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国务院发布,2024年修订。
此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全民所有产权由管理单位缴税,出典房产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税。此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人)。
房产税计算基于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剩余部分计算缴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税率分为两种:按房产余值计算,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特定房产可免税,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个人非营业用房产,以及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纳税困难者,可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按年征收,分阶段缴纳,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征收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此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级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