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0 03:09:3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专业化有偿维护、修缮与整治的管理。第四条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第五条 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应当成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单一产权的城市住宅小区,其管理可由产权人自行决定。第六条 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管委会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持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管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七条 管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居(家)委会应支持、协助管委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八条 管委会应将物业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第九条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参加会议。第十条 管委会应订立章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管委会的名称、地址;
(二)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三)管委会的主要任务及任期工作目标;
(四)管委会的例会制度及议事规则;
(五)管委会委员的职责分工;
(六)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产权人和使用人大会;
(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对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本住宅小区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可以向管委会提出对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管委会应当及时处理、解决。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持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城市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楼梯间、自行车棚、绿化地、上下水管道、道路、停车场等共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四)公共秩序;
(五)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服务项目对住宅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服务费。
服务项目全市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其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未能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违反其规定的,管委会可以终止合同。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赔偿损失。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第十八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开发单位应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许可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住宅小区管委会成立后,应当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第二十条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及要求;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