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9 21:42:04
申请安装充电桩的用户需要向供电局申请安装充电桩电表。
申请所需资料具体如下:
1、用电户身份证明材料;
2、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
3、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4、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停车位或停车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的资料,还需提供验收合格资料;
5、对于占用小区公共场所的项目,如小区停车场等,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如用户仅租用车位,同时需提供车位拥有者的同意材料,需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电费担保书,客户声明;
6、如在社会公共场所,如路边等,需得到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划建设等证明材料和许可材料。
充电桩是各物业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电力部门审核,具备按装条件的电力部门给予安装充电桩。
小区安装充电桩需要后委会、物业公司、后民等多方协商,任何一个环节不通过,都无法开展安装工作。
申请安装充电桩时,小区居民需通过居委会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查看。
符合条件后,新能源汽车车主、汽车生产企业、充电桩安装企业、物业公司、业委会等五方主体共同签订同意书,方可进场安装。
申请充电桩需要的材料:
1.车位使用证明(购买的车位需提供购车发票、车位合同或车位协议任一复印件;租赁的车位需提供租期超过一年的租赁合同);
2.车位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之、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物业同意安装使用证明原件;
4.新能源汽车购车证明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需委托人出具委托证明。
资料齐全后,可到供电公司营业大厅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