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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18 13:46:13

法律分析:用其他款项冲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与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合同,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

(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元/m2计收;

(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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