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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3

发布时间:2025-02-04 20:45:21

1. 申请人才落户的个人应满足《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一条要求,包括拥有合法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并未退休。

2. 申请人才落户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苏州依法设立并正常运营;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拟引进员工需符合《通知》的第二、三条要求;拟引进员工需拥有合法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3. 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人才落户的单位,应确保拟引进员工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所对应职业(工种)与苏州市公开发布的职业(工种)一致,并应在苏州市发布的“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有效期内。

4. 人才落户政策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包括:

1) 来苏就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落户:

- 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留学人员;

- 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上限为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上限为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上限为45周岁。

2) 在苏州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落户,具体条件包括:

-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包括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之一的人员;

- 具有本科学历(包括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之一的人员,年龄上限为45周岁。

3) 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州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落户。

5. 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个人,有意愿在苏州行政区域内落户的,以及为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本单位在岗职工办理落户申请的用人单位,均可在政策范围内申请人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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