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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0

发布时间:2025-02-06 20:28:43

根据苏州市政府发布的通知,为抓住长三角一体化和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的国家战略机遇,苏州对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进行了调整,以增强人才竞争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 具有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留学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若有来苏就业意愿,可在人事档案转入后申请办理落户。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 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若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之一,或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之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也可申请办理落户。若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可按该条件申请落户。

3. 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4. 申请落户的人员应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条件的除本人外,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也可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

5. 第二条、第三条所述人员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6.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诚信备案机制,对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 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8.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若与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不一致,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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