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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婚姻法房产分割第18条

发布时间:2025-01-20 01:54:42

2020新婚姻法房产分割第18条

1、2020新婚姻法的第18条是对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判断,同样也是离婚时房产分割的重要依据。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意思是说,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归夫妻一方所有,另一方是无权分割的。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3、夫妻共有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如下: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

(三)知识产权的;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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