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8 01:30:46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在中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也只有零星几条。物权法草案第1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严格说来这也不是用益物权的立法定义。因此,在中国民事立法上难以给用益物权一个明确定义。在民法学上,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第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
第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
第三,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当然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并不代表着他不能处分用益物权本身,比如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将该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但其不能将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因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必须以转让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
第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
此外,由于用益物权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设定,因此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对于海域使用权以及取水权、采矿权、探矿权、捕捞权、狩猎权等用益物权或者准用益物权适用相应特别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