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9 03:37:20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多项关于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条款,旨在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护市民健康。条例详细列举了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焚烧纸课等行为,并对从建筑物或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在露天场地或公共容器内焚烧垃圾等行为作出明确禁止。
条例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如违反,需限期处理,逾期将予以没收。对于宠物和信鸽的饲养也需遵守相关规定,以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规定且影响环境卫生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也得到严格管理。要求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垃圾分类。大件垃圾需单独处理,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违反规定者将被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罚款,对单位按每立方米处以一定罚款。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公示工程时间,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居民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需按规定投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违反规定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生活垃圾处理需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垃圾产生者需缴纳处理费用,逾期不缴纳将加收滞纳金。
运输渣土、垃圾等需使用密闭车辆,装载物不得超出车辆挡板高度,并采取密闭措施。违反规定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污染路面者需及时清除,拒不清除将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从事车辆清洗业务需配置必要设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场所需保持整洁,防止污水溢出或废弃物散落。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水上航行时需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域。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接收作业需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违反规定者将被处以罚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害废弃物需按规定处置。废弃物处理应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鼓励综合利用和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社会化,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需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由管理部门或责任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作业单位需遵循国家和本市作业服务规范,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违反规定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扩展资料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其他规定6章54条,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6日武汉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