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03:33:39
1. 长春市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内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级别支付一定比例: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60%。具体支付比例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收支状况确定。
2. 对于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将根据上年度省级医疗机构的平均住院费用的大约10%来设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的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居民的就医情况合理确定。
3.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有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保险)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设定为15万元。
法律依据:《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0年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待遇政策的解读》中提到,住院待遇根据医院级别和报销额度分段设定,报销比例范围从55%到9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等费用)为20万元。
门诊统筹待遇:这是指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药品的报销待遇。参保患者可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县(市)区属公立医院进行门诊购药,享受50%的支付比例。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年度封顶额为1000元。
门诊特殊疾病: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将由统筹基金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支付,并以一个年度的门诊医疗费用为计算起付线。
门诊慢性病:对于门诊慢性病的待遇,将按照月限额的60%比例进行报销。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18个慢性病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