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05:17:38
1.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2. 离休、退休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4. 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5.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6. 租住住房月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7.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取公积金。
8.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可提取公积金。
9.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10.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11. 因重大疾病或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12. 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例如,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自建、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需提供相关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等。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有效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贷款余额证明及合同。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租赁备案证明或协议书、房租发票等。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需提供继承证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相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