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9 22:09:09
1. 基本复员费:根据月工资基数(包括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计算,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放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放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放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放4个月。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金额以当年标准为准。
2. 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放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放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金额以当年标准为准。
3. 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放1.5个月。具体金额以当年标准为准。
4. 医药生活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根据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最高发放5000元,最低发放1200元。
5. 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后腾退军产住房的士兵,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金额以当年标准为准。
7. 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 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金额以当年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关于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适用以下政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