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04:15:14
日前,经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在全省试行。这一制度的实行,将有利于探索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农村独女户夫妇的晚年生活水平。
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各级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保险费;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参保,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保障对象是具有本省农业户口,男23至60周岁,女21至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夫妇(包括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妇)。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按季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个人缴纳,国家、省、县(市)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额暂设定每人每年400元、600元、800元三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水平根据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省、县(市)将本级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补助资金当年财政预算。建立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储备金,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以外部分用于建立储备金。其中,4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30元,6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36元,8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42元。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参保人仍健在的养老金支出;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提高部分支出;缴费超过15年增加的养老金支出;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个人领取养老金低于50元标准,按规定发给的不足部分支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储备基金由县(市)政府建立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
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对支付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从制度实施之日起,4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需累计缴费15年以上;45周岁到56周岁的参保人,需连续至60周岁;57周岁至60周岁的参保人,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足3年的,需按保时的缴费标准补足3年缴费。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养老金每季度增加6元。从制度实施之日起,按规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按规定核定的养老金每季不足50元的,补足到50元。养老金和最低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储备基金结余情况作适时调整。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吉林省建立了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局)、财政等部门组成,负责政策指导、试点启动、社保经办工作,并监督基金运营。在省人口计生委设立启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启动初期的组织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保人数的统计调查、参保人资格认定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养老保险及基金运营政策的制定、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的调整等工作,并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作,监管基金的安全运行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基金监管和运营工作。社会保险局负责参保人的申办、养老保险费收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并制定基金收支测算计划及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等。
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