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9 07:03:02
法律分析:在苏州买房的外地人,购买市区成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上,由单位合法聘录用2年以上(或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2年以上,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2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1、政策调整后,购买市区成套商品房面积须达到75平方米以上(昆山市需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才可迁入。
2、新政调整为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100万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方能获准整户迁入。
3、现在统一改为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方可迁入。
4、需投靠子女的限城镇退休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为父母提出投靠子女的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最低标准。
法律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苏州市区、苏州下辖县级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十条 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
第二十一条 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
第二十二条 积分落户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