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8 01:33:49
经市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市人社厅日前下发《关于公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五档缩减为四档,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8.4%,年均增幅3.3%。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