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9 23:45:3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旨在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其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安置。对在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详细规定了退役士兵的移交和接收流程,安置地一般是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特殊情况可申请易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获得一次性退役金,根据服现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增发。政府还应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内参加培训的费用由政府承担。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安排工作,包括士官服现役满12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等。安排工作后,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因战致残或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妥善安置。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政府将提供退休与供养服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作退休安置。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国家供养。
退役士兵的保险关系应按规定接续,城镇企业就业或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依法给予处分;企业逾期不改将被处以罚款并通报批评。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将被取消相关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