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18:13:38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
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74元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按照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价格补贴标准的75%发放。市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7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20〕73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