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0 20:14:41
北京市发布了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旨在支持企业招聘失业人员,推动就业再就业。该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旨在给予用人单位资金补助,鼓励他们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规定如下:对于招用特定年龄段失业人员,如商贸、服务行业(部分行业除外)的女性满35周岁、男性满40周岁以上,或4050失业人员(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排除特殊情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最长可达3至5年。对于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同样有相应的补贴政策。
补贴发放遵循“先缴后补”和“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原则,企业需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后,按期申请补贴。首次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文件。补贴标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比例,具体以当年最低工资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任何违反补贴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追责,而用人单位收到补贴后,可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员工福利。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符合旧政策的单位可继续享受补贴。
扩展资料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