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0 15:50:46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条件尚未成就时,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的预先登记,以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预告登记通过登记方式将债权记载并公示,转化为准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可以根据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将不产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