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8 02:56:16
重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公积金的使用规定:
1、购房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
2、租房提取:租赁住房时,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
3、偿还贷款提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申请提取;
4、离退休提取:职工离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
5、离职提取:非本市户籍职工离职且离开本市时,可以提取;
6、异地转移提取: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时,可以提取;
7、终止提取:公积金账户终止时,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8、其他提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总体而言,提取条件通常与职工的住房情况、贷款偿还情况和个人身份变动等因素有关。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综上所述,重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出境定居的人员,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人员,以及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人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