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17:49:24
《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公告》(2019年第39号)主要内容包括税率下调、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农产品加计扣除、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及出口退税率调整等配套措施。
税率下调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行为税率调整为13%,原10%税率调整为9%。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应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有误需重新开立时,先开具红字发票后开蓝字发票。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行为,补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原适用税率。
加计抵减政策面向“四项服务”行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四类服务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可享受政策。政策执行时,需在4月首次确认适用,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纳税人应按四项服务收入占比确定所属行业。
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抵扣需注意政策仅针对国内运输,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并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航空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且需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票据须在2019年4月1日后取得。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抵扣。2019年4月1日后购入不动产一次性申报抵扣;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未抵扣进项税额在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申报抵扣。
农产品加计扣除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农产品税率调整至9%,深加工行业给予1%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依据不同凭证确定,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农业生产者处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退还额为增量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再乘以60%。申请流程包括完成本期增值税申报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在申报期一并申请留抵退税。
出口退税率调整,原16%税率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10%税率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调整为9%。过渡期安排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退税率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