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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1-31 14:16:14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一)第一类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动工开发)

在该情形下,动工开发日的确定至关重要。通常动工开发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为准,但如果未约定或规定,则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而实际交付土地日期应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确定动工开发日后,下一步需明确如何才能构成“动工开发”。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动工开发系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即认定动工开发的前提为:取得施工许可证,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使基坑开挖完毕或打入所有基础桩,都不会被认定已动工开发。

(二)第二类闲置土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已动工,但面积不足1/3)

在该情形下,关注点为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以及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如何计算。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应为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动工开发建设的总面积应为“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但无论是已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还是应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均指“建筑基底面积”。

(三)第三类闲置土地: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但投资额不足1/4)

在该情形下,关键点是如何认定投资额。《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程序

(一)调查通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二)当事人说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三)调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四)下达认定书

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情形和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公开信息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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