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05:25:40
不合理。
1、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目前物业公司与业委会(或者前期的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因为二手房的过户而变更,其要求涨价没有合同依据;
2、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调整上涨物业费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双半业主同意”,类似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地差不多都是这个规矩和程序。
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业主数量的支持,物业公司物权上涨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