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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围墙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30 19:14:01

关于围墙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围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的建筑规范,确保安全;

2、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2.5米,以免影响公共安全;

3、建设者必须按照国家的要求,在围墙的外侧设置安全警示牌,以防止意外发生;

4、拥有围墙的业主应当严格遵守围墙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围墙的高度、位置或其他特性,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5、业主应当定期对围墙进行养护和维护,以确保它的安全性和美观性。

关于围墙的类别:

1、 竹木围墙:竹篱笆是过去常见的围墙,现已难得见到;

2、砖块围墙:墙柱间距3-4米,中开各式漏花窗,是既节约又易施工的办法。缺点是较为闭塞;

3、混凝土围墙:一是以预制花格砖砌墙,花型富有变化但易爬越;二是混凝土预制成片状,可透绿也易管、养。混凝土墙的优点是一劳永逸,缺点是不够通透;

4、金属围墙:

(1)以型钢为材,断面有多种,表面光洁,性韧易弯不易折断,缺点是每2到3年要油漆一次;

(2)以铸铁为材,可做各种花型,优点是不易锈蚀又价不高,缺点是性脆又光滑度不够。订货要注意所含成分不同;

(3)锻铁、铸铝材料。质优而价高,局部花饰用或室内使用;

(4)各种金属网材,如镀锌、镀塑铅丝网、铝板网、不锈钢网等。

综上所述,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围墙的建设和使用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业主应当严格遵守,以确保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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