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04:13:08
夜间施工多少分贝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特殊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夜间进行施工控制噪音的方式如下:
1、控制噪声源。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声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2、阻断噪声传播。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3、在人耳处减弱噪声。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噪音扰民的处理如下:
1、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2、音扰民可以报警。根据声音的大小来判断,如果达到噪音级别,可以报警处理;
3、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