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17:19:14
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一章第三节到第十一节的规定,各类用途室内净高如下:
1、小学教室:净高3.10米。
2、中学、中师、幼师教室:净高3.40米。
3、实验室:净高3.40米。
4、舞蹈教室:净高4.50米。
5、教学辅助用房:净高3.10米。
6、办公及服务用房:净高2.80米。
其中,合班教室的净高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该低于3.6米。设有双层床(包括上床下桌类型、上下铺类型),其净高应不低于3米。
扩展资料
1、关于教学区域走廊宽度的设置:内走廊宽度不应小于21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不应小于1800mm。当走廊两侧布置房间时,走廊宽度为2.10-3.00m。走廊不宜设踏步,如必须设踏步时不宜少于三级或做成1/8~1/10坡度的斜磋坡道。
2、教学区域楼梯的设置:楼梯间大小选择,楼梯的宽度是根据通行的人数的多少和建筑防火要求决定的。而且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3、住宅的高度设置: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2.6米、2.7米、2.8米。
参考资料:《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一章第三节到第十一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