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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具应符合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5-02-01 03:56:19

根据GB17945-2011消防应急灯具国家标准,6.3.1.2条款规定,系统的应急时间不应少于90分钟,且不得短于灯具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3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需连续供电至少30分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9.2.6条款指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使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这些规定指的是消防应急灯具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应用,是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参考的消防应急灯具的最小应急时间。

此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6条以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8.6条和相应的表格,对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时间有明确规定。疏散照明的应急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备用照明根据不同区域的要求有所不同,航空疏散区域和避难疏散区域的备用照明应急时间不少于60分钟,而消防工作区域的备用照明应急时间不少于18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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