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0 18:32:43
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1-3 1-4
中型4-7 5-8
大型8-10 9-12
表1.0.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称 班别 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6-12月)10人以下
托小班(12-24月)15人以下
托大班(24-36月)20人以下
幼儿园 小班(3-4岁)20-25
中班(4-5岁)26-30
大班(5-6岁)31-35
1.0.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