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2 21:03:07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经历了一次重要调整,原适用13%的税率被取消,改为11%的新税率。这一变化源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7〕37号通知,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及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然而,在2018年4月4日,又发布了财税〔2018〕32号通知,进一步调整了税率,将17%和11%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此次调整影响了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和进口货物税率。
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增值税税率再次调整,将16%税率降至13%,10%税率降至9%。同时,对于境内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也相应调整,13%税率对应退税率为11%,9%税率对应退税率为8%。
公告还指出,对于在2019年6月30日前按照旧税率计算增值税的,仍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之后则按新税率执行,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决定了执行的具体时间。此外,自4月1日起,试行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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