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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25-01-20 21:55: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验收遵循以下标准: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系统需符合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确保其准确性及响应速度。

2. 水灭火系统: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安装,并保证系统的水压和流量。

3. 气体灭火系统:使用气体作为灭火介质的系统,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确保储存装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防排烟装置:建筑内的防排烟系统应能有效排除烟雾,保证疏散通道的清晰,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

5.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能正常工作,提供足够的亮度,指示安全疏散路径。

6.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电源应具备可靠的供电能力,配电系统应保证消防设备在火灾时能够优先供电。

7. 防火卷帘及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门应符合规范,能够在火灾时有效隔离火源,保护疏散通道的安全。

对于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如果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是独立设置的,那么在这些系统的风管交接处可以不安装防火阀。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不间断电源,确保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直接连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以确保火灾时这些关键区域的照明能够正常工作。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太平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

消防控制室的功能应包括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和关闭、消防水泵和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和停止、防火阀的关闭、空调送风机的停止运行、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以及疏散通道出口的监控等。

以上内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整理,以提高建筑消防验收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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