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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5-01-18 02:15:10

依据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均为合格。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即开发商需取得上述四方会签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然而,经常被忽视的是消防专项验收,未经消防专项验收的商品房是不允许交付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必须至少符合上述最低标准。若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这一最低标准,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开发商在交房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能提供这两份文件,则被视为不具备交房条件,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非购房合同中有相反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且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只有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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