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0 16:19:1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套型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
2. 当住宅套型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
3. 卧室的使用面积规定如下: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平方米。
4.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并且在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
5.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平方米。
6.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
7. 厨房的使用面积规定如下: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
8.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并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9.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10.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平方米;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平方米。
1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1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1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1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1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1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1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1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1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