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05:48:44
法律主观:
以下是北京拆迁补偿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拆迁补偿计算公式的调整
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 = 拆迁补偿价格 × 原建筑面积 + 经济适用住房均价 × 拆迁补贴面积。
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 原建筑面积 × 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补偿房屋管理
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四、拆除住宅楼房补偿
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五、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
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六、拆迁补偿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于本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策解读:
一、拆迁补偿办法的调整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原有政策的调整,未经调整的条款依然生效。
二、拆迁补偿计算公式的调整重点
原规定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根据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后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但25平方米补贴标准偏高,增加了拆迁成本。
调整后的办法,将补偿款和房屋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结合起来。
三、拆迁补偿系数的浮动
0.7的系数只是大概标准,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法律客观:
2022北京最新拆迁政策有哪些呢?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 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
3.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1.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2. 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3.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 -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 户均安置面积 ÷ 户均宅基地面积。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1.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
3.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给与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
1.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 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
3. 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4.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五、其他
1. 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
3.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