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20:34:59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社区绿地所有权的归属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如果绿地位于城镇公共区域,如社区与城市公园或绿化带的接壤地带,这些是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绿化,所有权归属国家,而非业主共同所有。其次,绿地归属个人所有的情况,需要查看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证书明确记载了绿地范围,则该绿地不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绿地,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同样,城镇公共绿地也需尊重其公共性质,不得随意侵占。然而,物业公司在维护这些绿地时面临挑战。由于物业的角色主要为商业服务提供者,而非行政管理者,他们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对于业主的违法行为,如擅自破坏公共设施,只能进行劝阻,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这常常让物业从业人员感到困扰,尽管他们有意愿制止,但受限于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
尽管如此,物业公司的责任并未因此减轻。他们只要尽到劝阻的职责,不怠慢物业管理的职责,对于绿篱被破坏,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因此,物业管理方应理解,他们的“权力”伴随着“责任”,在执行职责时需谨慎并遵循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公共绿地是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