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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之间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5-01-18 02:15:22

法律主观: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

1. 它们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是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相反,关于订金的约定则是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 它们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主要作用是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支持。订金的支付通常被视为支付方履行债务的一种冲抵行为。

3. 它们的作用不同。定金一旦支付,就会对违约方进行制裁,并补偿守约方。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接收订金的一方必须全额退还订金。

4. 它们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应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通常只适用于金钱支付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常见于买卖、租赁、承揽等有名合同。

定金可以通过口头协议确定,但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符,将被视为对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

合同中的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如果定金不足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允许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一致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将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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