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9 18:30:32
截至2016年,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潼南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铜梁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安排入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渝教基发〔2016〕22号)精神,结合铜梁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儿童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二)学位相配、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以学校校点布局现状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划以及学校办学规模为依据,以学校现有学区为基础,坚持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学位匹配、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实施学校布局和招生划片调整,促进学校生源均衡。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三)划片招生原则。依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实际学位,坚持“划片招生”原则,学校在现有办学规模条件下应能接纳招生范围内应入学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努力消除大班额现象。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以及乱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
(一)“正住户籍入学”类报名
1。报名时间:全区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正式报名时间为7月2日—7月4日。
2。报名对象: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对象为户籍在铜梁区且201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新生报名对象为户籍在铜梁区内的应届读满小学修业年限(不受年龄限制)的少年儿童和具有小学学历未接受初中教育的16周岁以下的校外少年儿童。
3。报名办法: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对象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布的户籍所在地划片对口所属学校(详见《铜梁区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区域一览表》和《铜梁区公办小学学校招生区域一览表》,附件1、2)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其中,小学新生还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凡符合报名条件的招名对象,均需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按规定报名办法到对口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否则,若无法获得对口学校学位和学籍由报名对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报名
1。报名时间:全区正式报名时间为6月27日—7月4日。
2。报名对象:具备规定手续,要求离开户籍所在地镇(街)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并居住地按规定办法到指定地点报名登记后,统一安排入学。
3。报名手续:
⑴《重庆市铜梁区进城务工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异地入学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入学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⑵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现居住地的合法有效工作证明(劳动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
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及儿童、少年本人在现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报名时间起至少有效租期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⑷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现工作、居住地参加一年及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⑸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原籍户口簿等的原件和复印件(要求用A4纸正反双面复印,正面为户口主页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页,反面为户籍中可核定出与适龄儿童具有法定监护人关系的人员的户口页以及户口总页);
⑹小学一年级报名对象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一年级报名对象需提供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毕业学校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报名办法:
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凡具备规定报名手续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规定报名手续到所属教管中心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属铜梁工业园区企业员工的随迁子女,由园区管委会指定专人按规定要求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报名登记结束后,城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小学阶段根据城区小学学位状况,由教委统筹安排。城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初中阶段由实验中学接收。城区以外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各教管中心安排入学。
(三)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子女入学
1。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铜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其凭本人和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原则上于7月2日—4日到教委基教科提出申请,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2。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有两种入学方式,一是因拆迁但已完成户籍迁移的,按新迁入户籍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报名办法办理,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因拆迁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而未完成户籍迁移的,则凭相应手续并参照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办法办理。
3。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建立本校招生区域内全部残疾儿童、少年档案,并牵头负责做好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一是要认真组织招生区域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报名随班就读;
二是对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协助落实其进入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区特殊教育学校要主动积极配合工作;
三是对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的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督促协助家长办理缓学、免学手续,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缓免学手续办理程序: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学校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教委批准。
(五)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当年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不含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未达到“五独立”条件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经教委基教科、财务科、职成教科审定备案后,于2016年4月15日开始报名。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可采取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