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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5-01-19 17:19:4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

01 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国家法规与技术规范,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相关技术标准。

02 验收报告内容

编制验收报告时,需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污染类项目需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项目需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需详细记录建设项目情况、环境保护设施情况、验收标准、验收监测结果等内容。验收意见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

03 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需调试或整改的项目,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限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固废和噪声项目验收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

04 验收调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先进行调试,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进行调试前,建设单位需公开相关信息。有未建成环保设施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的项目,不得进行调试。

05 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自主验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或使用。验收报告需存档备查。

06 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应在网站或其他方式下公开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以及验收报告。公开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还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关数据,并接受监督。

07 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并公开监督结果。

08 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应确保环保设施符合验收条件,包括建成、达到排放标准等。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机构编制的报告结论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与排污许可衔接,需在调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验收后将信息纳入排污许可执行年报。提出验收意见需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核查问题,直至验收合格。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记录信息,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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