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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下达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颁布时间

发布时间:2025-01-31 08:48:37

实施日期:

  市区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为认真贯彻《扬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每八条规定,保证城市改造和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现就市区被拆迁的房屋不具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上也无房屋使用性质登记,但一直作为非住宅使用,房屋所有权人以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适当经济补偿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私有房屋所有人具有营业执照,自己经营且以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000元。

  二、私有出租房屋,房屋所有人所持的《租赁许可证》上载明为非住宅租赁,其所有人及家庭成员以该房屋出租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使用人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800元。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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