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08:48:37
实施日期:
市区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为认真贯彻《扬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每八条规定,保证城市改造和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现就市区被拆迁的房屋不具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上也无房屋使用性质登记,但一直作为非住宅使用,房屋所有权人以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适当经济补偿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私有房屋所有人具有营业执照,自己经营且以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000元。
二、私有出租房屋,房屋所有人所持的《租赁许可证》上载明为非住宅租赁,其所有人及家庭成员以该房屋出租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使用人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800元。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