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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5-02-06 22:14:08

十堰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为:缴存职工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租赁住房、加装电梯、支付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偿还住房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5、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支付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6、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湖北省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以内),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十堰市内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7、十堰市行政区域外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以内),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堰住房公积金七项惠民政策实施细则

1、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保障性作用,满足新形势下缴存职工需求,最大程度支持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按照《十堰住房公积金关于实施七项惠民政策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2、房屋套数认定范围:购房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两套(含)以内住房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房屋套数认定以不动产证明查询结果为准。

3、代际范围是指: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继)父母、(养/继)子女办理业务时需出具公安、民政等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佐证材料。

4、本细则中代际业务只适用于单位缴存职工。

5、缴存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签“冲还贷”协议的不能再以其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签“冲还贷”协议的只能办理该套住房还贷提取业务。

6、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以自筹资金偿还住房贷款的,该部分还款金额可申请提取;以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还款的,冲抵部分不能再提取。

7、缴存职工通过湖北政务网、鄂汇办APP、i武当、跨省通办等线上官方渠道可查证的信息,无需提供纸质材料;若查实结果与事实不符的,职工需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参考:十堰市人民政府-十堰住房公积金关于实施七项惠民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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